⒓友情提示(注意事项)

发布部门: 时间:2008-06-20

十二、注意事项

1.原始凭证报销时,经办人、验收(证明)人和审批人应由不同人员担任。

2.为规范会计档案的装订、管理,车票等小型原始凭证,应分类、整齐从左往右粘贴在票据报销单上,票据较多时,可分开粘贴。

3.公务借款者应在公务结束后7天之内,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,核销借款;汇款(挂帐)的,应该在款项汇出1个月之内,追回收款单位发票报销冲账。

4.根据合同预付款给对方的,应该在项目结束后,及时验收结算。

5.根据合同预留对方质量保证金的,应该在保证期满后,通知对方结算。

6.为保证我院财务工作正常、有效运行,财务处对外报账服务时间为每周一、三、五全天,二、四为收入制单结算、内部处理帐务时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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