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报销结算方式
1.根据国务院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范围:①职工工资、津贴;②个人劳务报酬;③各种奖金;④劳保、福利费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;⑤出差人员必须随身的差旅费;⑥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;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;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。
2.使用现金支付工资、津贴、个人劳务报酬等时,一律通过个人建行银行卡支付。支付时,除编造纸质原始支付凭证外,还应提供相同的电子文档。
3.允许使用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支出结算,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,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转账支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