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部门: 时间:2008-06-20
五、非基建零星工程报销
1.非基建零星工程的支出,应遵守市财政的有关规定,30万元以上项目要实行招标,工程结算经市财政审核所审核;5万元以上项目应经市教育局审核。
2.报销时应附中标通知书、合同、预算书和结算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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