⒍财政专项经费报销

发布部门: 时间:2008-06-20

六、财政专项经费报销

1.财政专项经费分为一次性专项和经常性专项,应严格遵守市财政的有关规定,必须在当年完成。

2.一次性专项的支出,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,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。报销时应附中标通知书、合同、验收报告和固定资产入库凭单。

3.财政专项经费的报销必须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项目支付,支付前应先通过网上申报计划,财政局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支付。30万元以下为授权支付(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);30万元以上由财政国库直接支付。

4.凡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,应填报“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申请书”,并附相关支付材料,报市教育局财务处、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审核后,送财政国库直接支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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